新春走基层丨厦门北站的巾帼“水总管”******
新华社厦门1月10日电题:厦门北站的巾帼“水总管”
新华社记者颜之宏
1月9日凌晨4点多,天还没亮,厦门的微风带着阵阵寒意,尚有倦意的汪美端已经起床。她给一家人做好早饭,就匆匆赶往厦门北站的工作岗位上。除了照顾家庭,汪美端还有另一重身份,那就是这座繁忙高铁站的“水总管”。
什么是“水总管”?通俗地说,无论是普速列车还是高铁动车,在行驶途中都需要向旅客提供饮用和洗漱用水,这些水由给水员在列车停站期间注入列车自带的水箱中。由于给水员要在列车停站的极短时间内人工完成注水操作,同时还要确保自身在股道上的作业安全,因此铁路职工亲切地称他们为“水总管”。
1月9日,注水完成后,汪美端确认列车水箱水位。新华社记者颜之宏 摄
“G2380列车进站,给水员请加水。”9日5时30分,对讲机里传来指令,厦门北站的首班列车即将发车,汪美端和同事开始在铁路股道上前后忙碌。两个给水员要在15分钟内完成8节车厢的注水任务。汪美端熟练地整理着数十斤重的水管,随后快速插入列车水箱,拧开龙头,随着“哗”的一声响动,自来水喷涌而入,水箱的数显水位表读数开始跃动。
“G2380加水完毕,水管脱离!”在完成8节车厢的注水任务后,汪美端和同事还要再仔细确认水管是否均已脱离列车。在一阵鸣笛声后,列车缓缓出站。
1月9日,完成注水操作后,汪美端目送列车驶离。新华社记者颜之宏 摄
春运期间的厦门北站异常繁忙,需要加水的列车数量从此前的一天四五十趟增加至当前的六七十趟。高铁列车一般是8节车厢,重联动车组是16节,而普速列车有18节车厢,这意味着给水员们的工作量将在这几天翻番。“忙点儿好,忙就是我们铁路人的‘年味儿’。”汪美端说,今年是“新十条”实施后的第一个春运,也是她担任给水员以来的第一个春运。
2022年9月,年近四十的汪美端入职成为一名给水员,而她从事这个工作的原因之一就是要给孩子“树榜样”。原来,汪美端的大女儿去年9月步入高三,作为一名艺考生,每天都要早起练习绘画。对于新的作息规律,处在青春懵懂期的孩子对此有些抵触情绪。“咱们打个赌,你能做到的,妈妈也能做到!”就这样,母女俩定下了一年之约,汪美端也从一名家庭主妇变成“水总管”。
1月9日,列车停站后,汪美端将水管插入列车水箱内完成注水作业。新华社记者 颜之宏 摄
厦门北站的26名给水员,一半由女性组成,今年已经53岁的王彩龙也是其中的一员。“有退休工资、有房租收入,还乐于做又苦又累的给水员。”这是同事们对王彩龙的评价。
四年前,已经做奶奶的王彩龙毅然报名成为一名铁路给水员。“男人们能干的活,我们女人一样能干,而且干得比他们好!”
1月9日,厦门北站的给水员班组在交接班前点名。新华社记者颜之宏 摄
对给水员来说,晴天时,列车扬起的灰尘让人“灰头土脸”;而在雨天中作业,不一会儿就会浑身湿透。9日下午,王彩龙和她的同事们在大雨中给列车补水,列车开行刮起的风快速带走股道上的热量,寒意袭来,王彩龙和她的同事们身体都在微微颤抖……
在今年的返乡途中,当您在列车上斟满一杯热茶或泡上一碗泡面时,看看窗外,或许能看到“水总管”们在春运大幕后的辛勤付出。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